
2026年7月30日,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对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浦来德私募")实际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庞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这一监管动作直指公司在基金运作中存在的多项合规问题,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持续高压态势。
三大违规问题浮出水面
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事实,浦来德私募存在三方面严重违规行为:
首先,公司存在让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权的情形,这直接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投资决策权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,擅自让渡可能导致投资运作失控,增加投资者资金风险。
其次,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要求。专业资质是保障基金业务合规开展的基础,无证从业不仅反映公司内部管理混乱,也可能因专业能力不足损害投资者利益。
第三,公司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,这一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行业"卖者有责"的基本准则,可能导致投资者与产品风险不匹配,埋下纠纷隐患。
实控人庞剑锋承担主要责任
浙江证监局指出,庞剑锋作为浦来德私募的实际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,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,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,其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、履行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。
依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监管部门决定对庞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手段,旨在提醒相关责任人重视合规经营,及时纠正违规行为。
监管要求限期整改
浙江证监局要求庞剑锋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,深刻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。同时,需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,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公告同时明确,庞剑锋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但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此次浦来德私募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,再次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,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加强从业人员管理,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,在合规框架内开展业务。随着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的深入实施,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将更加全面严格,行业生态有望进一步净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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